調解室裏,金某公司代理人先開了口:“貨壓在倉庫大半年,資金無法周轉,實在拖不起。”
大長江公司也表達了自己的顧慮:“判決之後,這批貨萬一轉一圈改頭換麵回到市場,品牌損失誰來承擔?”
雙方把各自的“心病”擺到了桌麵上。孟法官從中穿針引線,一方麵給金某公司算法律賬、時間賬,一方麵向大長江公司分析回購方案的可行性。
調解的轉機,出現在一個關鍵問題上:這批貨的質量到底過不過關?
孟法官表示,“前期委托鑒定機構評估價值時,已經一並讓鑒定機構對其質量進行鑒定。”很快,鑒定結果出來了:該批次貨物確為全新產品,符合相關質量標準。
“貨是好的,隻是標識出了問題。銷毀了,是雙方的損失;改造好了,是雙方的出路。”孟法官抓住時機,再次把雙方拉到一起:既然質量沒有問題,而且貨物還沒出海,沒有造成實質損失,那可否嚐試把貨物回購通過物理除標、更換外殼,再重新處置?這樣一來,帶有侵權標識的產品回流市場的風險堵死了,金某公司也能挽回部分損失,兩全其美。
顧慮打消了,出路看清了。雙方的態度從“爭對錯”轉向了“算得失”,那個曾經寸步不讓的死結,開始鬆動。
幾輪溝通下來,雙方於今年6月達成全麵和解。經海關同意,大長江公司回購涉案貨物,在法院、海關及雙方共同監督下,物理去除侵權標識、更換非侵權外殼。大長江公司撤回民事訴訟,金某公司主動向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撤回行政複議申請,放棄提起行政訴訟,並自覺履行海關處罰決定。在徹底消除侵權隱患後,大長江公司與金某公司協商,購回的貨物有償交由金某公司更換自有品牌標識後自行處置。